哪些行為應以受賄罪論處 普法法律網 貪汙受賄辯護 2.6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TAG標籤:貪汙受賄辯護 論處 受賄罪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