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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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可能減刑2021的規定是什麼?

行賄罪可能減刑2021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賄罪可能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行賄罪可能減刑的規定是達到減刑的條件可以予以減刑,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根據《辦理行賄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人被追訴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般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因行賄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的;

4、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其他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所有的犯罪情況並不是說,從事了之後就不存在著減刑的空間的,如果確實對於國家查處犯罪行為存在著非常重大的立功表現,以及自首坦白從寬等情況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進行減輕的。甚至是還有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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