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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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受賄罪起訴書怎麼寫

一般來說受賄罪起訴書怎麼寫

一、一般來說受賄罪起訴書怎麼寫?

起訴書

被告人某,性別為,出生年月日為,身份證為,涉事情節的日期和內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某日經本院決定逮捕,次日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賄罪,於某某日移送審查起訴,該院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於某某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據某某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犯罪人某某,接受他人的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現金人民幣萬元,購物卡,共計人多少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二、受賄罪的罰金如何確定?

根據《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根據本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適應。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當多些;犯罪情節較輕的,罰金數額應當少些,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裁量上的具體體現。在裁量罰金數額時應否考慮犯罪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罰金裁量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以上就是對一般來說受賄罪起訴書怎麼寫的相關解釋。受賄罪的罰金一般是根據相關罪行的輕重來判斷罰金的數額,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罰金最低不能低於以前有。對於未成年人,應該相應的從輕處判,但是罰金不能低於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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