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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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行賄會怎麼進行處罰?

協助行賄會怎麼進行處罰?

一、協助行賄會怎麼進行處罰?

協助行賄只是一種行為不當行為,他既不是行賄罪的主體也不是客體,所以在行賄罪的過程不處主導地位也不起支配地位。但在現實中還真有這麼一部分人在起著關聯作用,如何量刑還真是一個難以準確定位的課題。

刑法定,還沒有這樣的罪名,但有時它還起著重要的作用。適用法律時這類問題比照行賄參與人,即協從犯罪來處理,量刑上應比照行賄罪的實際實施人的2/5或1/3量刑為當適當。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

(1) 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目的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私利。

(2)客觀上實施了以金錢、貴重物品、滿足各種私慾等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罪論處。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不正當利益不僅指獲得的利益本身不正當,而且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謀取的不確定利益,也屬於不正當利益。這裡所謂的不確定利益,是指需要通過競爭獲得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是否正當取決於程式是否正當。因此,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程式獲取這種利益,就是一種不正當利益。

協助行賄和行賄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斷,一般來說協助行賄如果是涉及到行賄的相關內容的話,那麼就和行賄沒有任何區別,如果只是單純的幫助他人進行行賄自己沒有參與到行賄過程之中去的話,那麼就一般認為是屬於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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