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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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無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

一、販毒無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

販毒無罪辯護的要點有哪些?

現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軟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還是軟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後再確定含量,對於很明顯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請成分或含量鑑定。同時對於軟性毒品,要注意將軟性毒品的數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以便正確估計判決的刑期。

二、有關毒品罪名的辯護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規定的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不同的法條所規定罪名之間的量刑有很大差別,就是同一法條所規定的罪名之間,在實際量刑時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別。比如說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這是個選擇性罪名,販賣毒品和運輸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實踐中,常見的辯護要點是販賣毒品罪與持有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運輸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罪之間的辯護,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之間的辯護。幾類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檢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實踐中,還有一些以販養吸、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為目),盜竊、搶奪、搶劫毒品,案發後親友幫忙轉移、隱藏毒品等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檢法的某一環節是以販賣毒品定罪的話,就要儘快聘請律師,瞭解案件真實情況,及時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或辯護意見。

本律師團辦理的毒品案,就成功過將販賣毒品罪辯護為運輸毒品罪,將販賣毒品罪辯護為轉移毒品罪,將販賣毒品罪辯護為持有毒品罪。

三、關於毒品犯罪的死刑辯護

現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數,對於大案特案的辯護,其首要辯護思路是怎樣排除死刑判決。而要排除死刑判決,就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細緻的發現免予死刑判決的證據和情節。

毒品數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節,但不是唯一情節。因此,辯護律師在接受毒品數量已經達到死刑標準的案件時,不要氣餒,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1、一般來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後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鑑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後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鑑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在毒品犯罪的死刑辯護的時候,如果是毒品數量已經達到了能夠到達死刑的標準,或者是教唆未成年人販毒和走私運輸毒品,以及多次的利用國家公職人員去實施毒品犯罪,此時都要從重處罰。毒品害人不淺,所以大家還是不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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