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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的退贓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一、詐騙案的退贓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詐騙案的退贓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1、詐騙案件涉及贓款贓物由公安機關負責追繳;

2、確定財產的來源;

3、如果財產確實是屬於被害人的,退還給被害人。

二、關於退贓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其實刑事案件中關於退贓的程式並沒有什麼特別詳細的規定,應該說退贓必須建立在司法機關已經把案件調查清楚了的基礎上,受害人除了等待司法機關的退贓之外,也可以在司法機關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以後,通過律師跟犯罪嫌疑人索要被騙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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