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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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後的羈押期限可以用來折抵刑期嗎?

一、拘留後的羈押期限可以用來折抵刑期嗎?

拘留後的羈押期限可以用來折抵刑期嗎?

拘留後的羈押期限可以用來折抵刑期,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罪犯被私放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

1、私放罪犯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書,才能辦理釋放手續,看守所無權自行釋放罪犯。看守所的管教人員擅自釋放罪犯,發給釋放證明書,這是一種越權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被私放的罪犯,其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不能計入服刑期。罪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必須在監獄或者看守所內執行刑罰。只有三種情況,其在獄外的時間可計算服刑期:

(1)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條件的,即經過批准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經人民法院稽核裁定假釋的;

(3)罪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表現突出,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經監獄批准離監探親的。被私放的罪犯顯然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其被私放在家期間不能計入服刑期。

3、罪犯被私放在家的時間也不能折抵刑期。折抵是指對罪犯判決後,將其在判決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目的是正確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因為判決之前的羈押使罪犯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這與有期徒刑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特徵是相同的,因此,《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在被私放期間,其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因而不能折抵刑期。

因為逮捕之前的拘留也屬於羈押,也是屬於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故此違法主體的權益也受到了侵害,若是經過法院的審理,最後宣判的刑事處罰是管制、拘役等情形時,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比例進行折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