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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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限制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累犯限制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累犯是指在受到刑事方面的處罰(通常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後,5年內再次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由《刑法》第65條規定,若罪犯均為故意實施犯罪且多次犯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時,這種情況下的累犯就必須受到從重處罰,適用較重的刑期。同時刑法也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和假釋。這幾條規定足可以看出國家對於累犯堅決打擊的態度。

2011年,中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刑法修正案(八),並在其中對於對於減刑制度有一些打的修正尤其對於判處死緩的累犯等嚴重危及社會的犯罪分子規定了限制減刑。限制其必須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而在死緩的限制減刑中,則專門列出,緩期執行不得少於二十年。

我們國家對於死刑的適用非常慎重,再加上有較為寬鬆的減刑和假釋制度等的存在,所以對於初犯的刑罰往往是出於教育感化的目的。如果可以從輕處罰,就不會使用重邢。只要不是被判處立即執行死刑,就可以適用死緩,並進行減刑和假釋。這樣的話,有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經過十幾年就可以出獄,沒有對犯罪分子起到足夠的矯正和教育。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對於累犯限制減刑作出了規定,體現了我國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與那些經過教育之後還不知悔改、多次犯罪的人員,就應該依法從重處罰,著重打擊,採取嚴格的標準,使得多次犯罪並不悔改的犯罪分子得到嚴懲的後果。

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快,法制教育也要適當的加快腳步。文明,進步,和諧已經逐漸成為時代的主旋律。從輕處理初犯,過失犯罪,從重嚴懲故意犯罪分子,是我國法制平衡的進一步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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