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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的義務如下:

(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物件,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必須是依法享有各種憲法和法律規定權利的中國公民,依法被判處刑罰或者採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剝奪的人,不能充當保證人。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這是為了便於司法機關隨時與保證人聯絡,瞭解被保證人的情況;同時也為了在保證人未盡到保證義務時,司法機關可對其處以罰款,追究其經濟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採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

三、在確定刑事取保候審保證人時要注意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了保證人應符合的條件,司法實踐中,選取保證人除應把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證人是否具有擔任保證人的意願。

自願擔任保證人才能很好地履行監督保證義務,保證人應出具自願保證書。防止將不願擔任保證人的人定為保證人,更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力交納保證金而隨意確定保證人,使保證人保證成為無法適用保證金保證的變通替代方式。無人保也無交納不了保證金的,可以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二是,保證人是否具有較好的監督保證能力。

保證義務除了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活動,使其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應對其進行必要的遵紀守法教育,促其認罪悔罪,配合相關訴訟活動的開展。因此,保證人應具有較好的身體條件、行為能力、語言能力以及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是,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關係是否密切。

保證人最好是與被保證人較近的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同學、朋友,這樣,一方面便於對被保證人的監督,另一方面也能夠加大被保證人重新實施犯罪的顧慮,不會輕易再實施犯罪。

四是,保證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具有良好社會聲譽的保證人,在被保證人面前才會具有較高的威望,才能取得被保證人的信服,才能具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教育力度。禁止將具有不良品行記錄的人作為保證人。

五是,為了更好地發揮保證人的保證作用,可以採用雙保證人的方式。

這樣既能夠更為有效地履行保證義務,加強擔保的力量,也可以讓保證人之間相互監督、相互督促,不能履行保證義務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申請取保候審,除了可以提供保證金外,還可以選擇提供保證人。但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才可以。另外,成為了取保保證人之後,自然需要遵守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至於,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要是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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