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量刑情節有哪些2022
法定的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各種事實要素。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刑法分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特定犯罪適用的量刑情節。為了便於掌握和運用法定量刑情節,我們將其作如下分類排列:
第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
2.累犯(刑法第65條);
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 亂或者武裝麻 痺的(刑法第104條);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條);
5.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背叛國家、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條);
6.武裝掩護走私的(刑法第157條);
7.偽造 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刑法第171條);
8.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條);
9.猥褻兒童的(刑法第237條);
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條);
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刑法第243條);
12.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條);
1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 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7條);
1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8條);
15.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同上);
16.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
17.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刑法第279條);
18.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的(刑法第301條);
19.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刑法第307條);
20.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同上);
21.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條);
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條);
2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條);
2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條);
25.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條);
26.旅館業、飯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刑法第361條);
27.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或者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刑法第364條);
28.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裝置、軍事通訊的(刑法第368條);
29.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條);
30.索賄的(刑法第386條)。
第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2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4)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5)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6)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7)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刑法351條)。
(8)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第三、酌定情節
酌定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情節雖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因而對於刑罰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義。
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不同,量刑情節不僅與犯罪構成事實有密切的關係,而且包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有關的所有事實,無論是罪前事實、罪中事實、罪後事實,都有可能成為量刑情節的內容。量刑情節的這種範圍的廣泛性說明,量刑情節的範圍比定罪情節的範圍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