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事案件都要退偵嗎?
一、在我國刑事案件都要退偵嗎?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要退偵。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檢察院會退回偵查,有以下問題的檢察院都會退回偵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不清楚;
(3)證據材料是沒有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不夠確實、充分;
(5)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採取的強制措施不適當;
(9)審查活動不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沒有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
3、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經過法定的補充偵查仍然不能找出可能有罪的證據的,將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沒有了決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權力,只能在“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建議。
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以不會被判刑。
法院在開庭後主動退回偵查的這種行為是絕對違法的,可是,法庭對於檢察院提出來的延期審理基本上都會批准的。如果案件在開庭之後,又因為人民檢察院的請求展開了相關的補充偵查工作的話,人民檢察院也需要在一個月之內重新提起訴訟,否則就只能予以撤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