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規定什麼是死緩?
一、對於法律規定什麼是死緩?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被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汙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死緩的適用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緩刑處理的具體情況還需要由法院根據規定來進行適用處理,但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存在違法行為的,那麼是可以立即執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