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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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有哪些

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有哪些

法官對犯罪分子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可以進行附加剝奪,也是可以單獨適用的,這要看法律中是怎樣進行規定的。但《刑法》中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那到底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有哪些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煽動顛覆政權罪,資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破壞選舉罪。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 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招搖撞騙罪,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聚眾“打砸搶”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罪,侮辱國旗、國徽罪。

4、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聚眾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怎麼計算

(1)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總結。不管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還是獨立適用,其實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但如果是被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話,這種情況下剝奪政治權利就是終身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