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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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處罰為何?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處罰為何?

一、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處罰為何?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行為是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這裡的盜竊,是指祕密竊取。搶奪,是指公然奪取。

二、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內容是什麼?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區別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物件不同,後三罪侵犯的物件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物件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這種行為如果一旦發生且用作他用,很有可能對我國的社會的良好治安環境以及公共財產保障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因此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將會對觸犯了犯罪行為的當事人處以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