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他人資金怎麼定罪?
一、挪用他人資金怎麼定罪?
1、挪用他人資金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侵佔罪
如果對代為保管的財物挪歸自己使用,拒不歸還的,情節嚴重會構成侵佔罪,所以挪用朋友錢有可能構成侵佔罪。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資金是歸個人所有的,挪用個人資金並不屬於挪用資金的行為,如果挪用的是屬於單位的,就會構成挪用資金的行為。
2、挪用個人的資金並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的涉嫌犯挪用資金罪。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在客觀表現不同、在主觀上不同等。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三、涉嫌犯資金挪用罪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嗎?
涉嫌犯資金挪用罪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無罪辯護的要點如下:
1、行為人系公司、企業的債權人,在債權範圍內挪用資金的情況
挪用資金罪侵犯法益為公司、企業的財產安全,因行為人挪用行為未經過公司決策程式,資金使用行為可能導致公司資產遭受損失,導致資金有較大無法追回的風險,在行為人本身系債權人情況下,公司、企業對行為人負有債務,行為人挪用資金後,公司、企業可以將對行為人的錢款作為抵消,從而避免公司、企業財產損失,此種情況下,公司、企業的財產不會有損失的危險,法益也不會受到侵害,因此,在行為人同時是公司、企業債權人的情況下,可以以此作為辯護思路。
2、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公司拆借資金情況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以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應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因而實踐中司法機關將謀取個人利益的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認定為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而作為有罪的認定。據此,可以認為,行為人自己決定將公司、企業財產以公司、企業名義而非個人名義對外出借使用的,本質上還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公司、企業仍舊擁有該筆資金的債權,此可以作為無罪辯護思路。
3、行為人為了公司利益實施情況
行為人自行決定出藉資金,資金在三個月內返還,雖然取得收益但是收益歸公司所有,此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個人沒有取得收益,就很難任性行為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認定歸個人使用,可以將此作為無罪辯護思路。
4、行為人系公司股東情況
挪用資金罪本質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財產利益,公司股東是公司財產利益的實際享有者,行為人在自己出資範圍之內挪用資金,本質上只是對自己享有的那部分資產的處分,如果行為人最終不能歸還資金,並且採取一定方式平賬,可能認定抽逃出資罪,如果不存在不予歸還情況,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非法挪用了單位的資金,可能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的是個人的資金的,通常是不會被認定為這些罪名的。若是對挪用他人資金怎麼定罪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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