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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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行凶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凶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行凶和故意傷害在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行凶和故意傷害規定是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234條,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如果用刀砍人,必須要達到使受害者輕傷以上的情況才能作為刑事型別的案件立案進行處理。

行凶和故意傷害規定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用刀砍人故意傷害標準是使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就會被立案處理,故意傷害罪的構成必須造成被對害人傷害為基礎,除了傷害未遂外。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除了對人體的重傷害外,還包括了輕傷和輕微傷這兩種情形。輕傷和輕微傷區別的主要標誌就是看其傷口能不能自行修復。輕傷主要採取簡單的包紮等醫療手段便能很快痊癒;而輕傷就不同,需要專門的治療。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犯罪的行為主體。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要負刑事責任。

2、客體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為客體要件,對於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3、傷害的行為。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還應有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施行的傷害行為。傷害的行為方式既可以直接用刀、棍、槍或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間接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動物等對故意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化學藥品、鐳射、放射線等非暴力的手段傷害他人身體。

4、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身體造成還繼續放任其結果的發生。所以,此時查清行為人的故意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如果是我國的犯罪行為人行凶的,並且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此時是要對行凶的犯罪行為人進行一定的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十分惡劣的,還可能觸犯加重處罰的情形,要予以更高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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