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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尋釁滋事罪上海怎麼處罰?

一、辱罵尋釁滋事罪上海怎麼處罰?

辱罵尋釁滋事罪上海怎麼處罰?

辱罵尋釁滋事罪上海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來進行處罰。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每增加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要考慮哪些因素?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說隨意的毆打他人辱罵他人的話,將有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畢竟這種行為是嚴重的危害到社會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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