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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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要判幾年

猥褻兒童罪要判幾年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物件。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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