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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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是指什麼

數罪併罰是指什麼
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數罪併罰規定在我國《刑法》第69-71條,分別規定了【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三種情形的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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