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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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山西省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近幾十年的發展,法制化程度已經變得非常先進,人們都能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為進一步規範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性,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制定關於量刑的規定,來保障人們的權益不受侵犯,那山西省量刑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採用連乘的方法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4)被告人先後實施同種犯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其中部分犯罪事實的未成年人犯罪、未遂犯等量刑情節的,綜合考慮該部分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與全案情況,適當確定該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後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應當依法適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6)宣告刑按照公曆的年、月為單位計算。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係,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減少基準刑的10%-50%;

(3)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2、對於已滿六十五週歲的老年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已滿六十五週歲不滿七十五週歲故意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10%-40%;

(2)七十五週歲以上故意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的精神障礙影響辨認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精神障礙嚴重影響行為能力的,減少基準刑的20%-40%;影響較小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於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的性質、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準備程度、未進一步實施犯罪的原因等情況,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或者犯罪情節較輕的,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後果,或者犯罪情節較輕的,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7、對於中止犯,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損害後果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造成較重損害的,減少基準刑的30%-60%;

(2)造成較輕損害的,減少基準刑的50%-80%;

(3)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8、對於共同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量刑情節及其具體調節的幅度。

(1)對於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對於從犯,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3)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的教唆犯,按照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4)對於脅從犯,應當結合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9、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時性和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減少基準刑的20%-4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減少基準刑的10%-30%;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如實供述的不同罪行較重的,減少基準刑的10%-30%;

(6)對以上自首情節適用的從寬幅度一般不應超過4年;

(7)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法制化的不斷增高,法律體現在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人們群眾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也在約束著人麼的行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對於違反法律的行為將會受到嚴重的懲罰,從而來保障每個人的權益不受任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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