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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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意見怎麼寫?

一、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意見怎麼寫?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意見怎麼寫?

在辯護意見書中,要明確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委託並徵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本辯護人查閱了本案的材料,現依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辯護意見。

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的寫作中要注意,先宣告辯護人是經合法程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然後就從案件的事實、證據、本案應當或者說是可能適用的法律以及起訴量刑方面提出己方的意見,最後說明,希望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審查時採納,並寫明辯護意見書的作者以及寫作時間

二、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2、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三、審查起訴流程是什麼?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稽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稽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意見要如實書寫,犯罪的事實清晰,案件的證據充分,可以由公安機構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過檢察院的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若不符合起訴條件,需要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