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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地域迴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中地域迴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中地域迴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1、刑事訴訟中並不存在地域迴避的規定。

地域迴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和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的制度。地域迴避中的職務包括鄉和縣級的黨、政、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職務,以及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

2、刑事訴訟中的迴避規定具體如下: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有權決定迴避的人或組織有哪些?

1、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這裡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此外,對於迴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迴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又可以口頭方式。

與民事、行政訴訟一樣,刑事糾紛案件也適用迴避制度,審判人員等,若是發現自己的情形屬於法律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那麼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迴避申請。當然,提出的申請可能會被批准,也有可能不會。若不被批准,則無需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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