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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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刑事責任是一樣的嗎?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刑事責任是不一樣的;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刑事責任是一樣的嗎?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不論其是否參與、策劃甚至知悉);二、對其他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的認定:引起犯意起決定作用,犯罪結果出現起決定作用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從犯: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幫助犯,後者即次要的實行犯.可見實行犯也並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屬於從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的)從犯的處罰原則: 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是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三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4、教唆犯

煽動是針對不特定人,教唆是針對特定人

教唆犯的成立:

(1)教唆主體合格:被教唆者能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否則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為:引起他人(本來沒有)的犯罪故意;

5、幫助犯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

這種從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檢視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後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

綜合上面所說的,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幫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存在不同的犯罪狀態,一般主犯在犯罪的過程中起到主要的作用,而對於其它的犯罪狀態會在主犯的處罰情形之下減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不同的犯罪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