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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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採石處罰依據是怎樣

1、對無證採礦的,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關於非法採石處罰依據是怎樣

2、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3、依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4、對越界採礦的,依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

5、依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6、對破壞性採礦的,依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7、對於違法開採礦產資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照《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等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開採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礦產資源是共有,對有非法採石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或者是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必定受到重罰。其處罰都是依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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