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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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的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構成侵犯通訊自由罪的條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的權利。通訊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訊的自由,通訊祕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祕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訊祕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並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祕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訊祕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祕可保。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物件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譭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本罪。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譭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燬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並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訊祕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訊祕密。侵犯通訊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訊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洩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祕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犯他人通訊自由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和權益受到傷害,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是會讓當事人承擔刑事的責任,但一般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保障到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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