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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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罪處罰需要公開嗎?

一、嫖娼罪處罰需要公開嗎?

嫖娼罪處罰需要公開嗎?

嫖娼罪處罰不需要公開,遵循依法、及時、規範、真實的原則,對涉及國家祕密、社會穩定、個人隱私的以下4類案件不公開:

1、違法行為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性質涉及猥褻、嫖娼、賣淫、拉客招嫖、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的;

3、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

4、涉及上 訪等不宜公開的行為。

所以,嫖娼罪處罰不需要公開。

二、嫖娼被抓怎麼處罰

(一)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

1、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2、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4、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5、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姦罪論處)

在日常生活當中,嫖娼型別的犯罪行為一旦發現的話就會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然後移送給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最終是人民法院來進行判刑,這樣的一種處罰的話,基本上是不會公開的,這不是有專門的法律所作出的規定,也是考慮到受害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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