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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未分贓怎麼判刑?

一、詐騙罪未分贓怎麼判刑?

詐騙罪未分贓怎麼判刑?

詐騙後沒有分到錢不影響詐騙罪名的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犯詐騙罪的應該根據案情如下處罰: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但通常情況下,只有團伙詐騙犯罪,才存在分錢問題,而詐騙得手後未分到錢的,往往都是不重要的小人物。要是這種情況的,根據《刑法》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而從犯是應當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

二、詐騙罪四個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只要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帶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欺騙手段隱瞞真相或者是虛構事實的行為,使受害人陷入或者是維持錯誤認識,並且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在數額達到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時,該行為人或者是犯罪團伙就會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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