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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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酌定和法定量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刑法中酌定和法定量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法中酌定和法定量刑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即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具有規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三)、具有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可以看出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在法定刑範圍內。

如某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量刑即傾向於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於三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時,同理,最高也不能高於十年。至於以什麼標準來劃分輕、重,沒有統一規定,當然也不能簡單的以法定刑的“中間線”來做標準。

2、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時,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沒有量刑幅度可以高於法定刑的)

注:還應注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及“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前者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可以不從輕或者減輕”,後者則是“必須要從輕或者減輕”。

二、法定量刑情節有哪些?

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任何損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較輕又自首;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

3、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

(2)避險過當;

(3)脅從犯。

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既遂損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

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重大立功;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

(3)行賄人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5)介紹賄賂人介紹賄賂,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自己的介紹賄賂行為。

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

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

(2)預備犯;

(3)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

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2)已滿75週歲的人過失犯罪。

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

(3)未遂犯;(4)教唆未遂;

(5)自首;

(6)一般立功;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按照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8)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

11、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

(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3)審判時已滿75週歲且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

12、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

13、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1)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坦白);

(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後,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

(3)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

14、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2)累犯;

(3)策劃、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

(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刑法》第103條、104條、105條規定之罪;

(5)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

(6)武裝掩護走私;

(7)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8)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9)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

(10)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

(1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

(12)姦淫幼女;

(13)猥褻兒童;

(14)非法拘禁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

(1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

(17)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

(18)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

(19)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

(20)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並從中竊取財物;

(21)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2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

(23)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活動;

(2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2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其他樹木;

(2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2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29)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實施毒品犯罪;

(30)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31)製作、複製淫穢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

(32)向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

(33)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

(34)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

(35)索賄;

(36)戰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

(37)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等憑證和單據,並用於騙購外匯;

(38)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或者逃匯的人通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刑法中酌定和法定量刑是有可能會加重,也有可能會減輕刑的法的,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應該要按照規定的來進行,這樣才能夠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於每一個案件的處罰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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