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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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院認罪認罰什麼時候籤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在檢察院認罪認罰什麼時候籤認罪認罰具結書?

在檢察院認罪認罰什麼時候籤認罪認罰具結書

籤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時間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認罪認罰可以判緩刑嗎?

認罪認罰不一定可以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認罪認罰在刑事案件中並不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程式,如果嫌疑人對犯罪事實、罪名或者是從寬處罰的建議等有爭議的話,都不需要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嫌疑人主動認罪的,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對量刑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