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間要注意什麼
假釋就是指對有條件的釋放正在服刑期間的犯罪人員,之所以能獲得假釋的原因是因為服刑人員表現良好等,那麼服刑人員在假釋期間要注意什麼?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上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吧。
第八十四條 【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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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假釋?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辦理假釋的程式是怎樣的
假釋的程式與減刑的程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稽核裁定。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稽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稽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託執行機關代為宣告。
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
准予假釋的裁定要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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