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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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減刑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減刑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減刑與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緩刑

1、概念: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暫緩量刑、緩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2、適用範圍: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管制本身屬於不予關押的刑罰,沒有必要適用緩刑,所以緩刑的適用物件是犯罪行為比較輕微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3、限度條件:如果沒有發現漏罪或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4、執行程式:由法院判決。

5、考驗期: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於兩個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減刑

1、概念: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物件: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3、限度條件: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

4、執行程式: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5、考驗期:無考驗期。

6、效果: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的法律在逐漸的完善,對於犯罪分子能夠很好的處罰,比較嚴重的處罰規定在刑法中有詳細說明,同時也有其他的民法等法律。而在處罰的過程中為了犯罪分子能夠認識到自己的最新,也會從輕處理。對於比較嚴重的罪犯可以進行減刑,對於比較輕的罪犯可以進行緩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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