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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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指的是什麼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指的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指的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運輸工具。

作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物件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執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國家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為如果行為人對交通工具進行破壞行為,勢必會造成交通工具上的很多民眾有生命安全隱患。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法此對汽車應作廣義解釋,包括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在內。但破壞耕種用的拖拉機,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可能產生這種實際可能性和危險性。有些破壞行為,使交通工具門窗破碎,車身表現凹陷,油漆剝落,從表面看,遍體鱗傷,但其機體效能完好,不影響安全執行,因而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工具的安全與放火罪、爆炸罪犯罪手段相同,而且都危害公共安全。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放火罪、爆炸罪侵害的物件則是上述交通工具以外的其他公私財物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為了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本法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物件加以規定,因此行為人無論採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均以破壞交通工具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定罪。實危險性。其侵犯的客體只能體現為公私財產的所有關係。鑑於這種案件行為人祕密竊取交通工具的裝置、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來,盜竊目的往往需要實施拆卸等破壞行為才能實現。這樣盜竊行為和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就發生牽連關係,根據對牽連犯按一重罪處理的原則,對這種案件應視情節,定為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洩憤,圖謀隱害,嫁禍於人,貪財圖利等。這些不同的個人動機對構成本罪並無影響。

民眾外出時都需要乘坐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如果交通工具被人為的破壞,導致交通事故傷及他人的身體和財產安全,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人就構成了犯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會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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