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判刑罰金要交嗎
一、刑事案件中判刑罰金要交嗎?
法院判處罰金後必須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二、罰金和罰款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罰金:屬於刑罰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
2、繳納的時間不同
罰金:繳納時間由判決指定
罰款:除當場繳納外,一般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
3、數額不同
罰金的數額通常要高於罰款。
4、決定機關不同
罰金: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罰款:由相應的行政主管機關決定。
5、適用物件不同
罰金:適用物件是犯罪分子
罰款:適用物件是違反行政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的人。
三、判刑後不交罰金可以減刑嗎?
判刑後不交罰金不可以減刑,不交罰金視為沒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減刑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罰金是附加刑,對於人民法院做出來的罰金判決,並不是說罪犯不想履行就可以不履行的。但由於特殊情況繳納罰金有困難的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繳納,甚至是申請適當減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