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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登出後單位行賄罪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單位登出後單位行賄罪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一、單位登出後單位行賄罪還能追究刑事責任嗎?

公司被登出後,不再追究單位的責任,但是單位的主管人員依舊面臨刑事處罰。

刑法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單位行賄罪: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行賄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四、單位行賄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對單位行賄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綜上所述,單位登出以後,雖然沒有辦法對單位判處罰金,但是對於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相關的直接責任人來講,不能以單位登出為由逃避法律制裁。這裡要注意,如果以單位的名義行賄,取得的違法收入都歸個人所有的話,是以個人行賄罪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