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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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共同犯罪中止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中止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並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指的是共同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在我國《刑法》中,只是明確規定了教唆犯的未遂,但實際上由於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並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這使得共同犯罪形態在表現形式上多種多樣。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實行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

二、共同犯罪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共同犯罪中的未遂犯與既遂犯

簡單共同犯罪,又稱之為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實行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由於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實行行為,相互配合,成為一個共同犯罪行為的整體,對他們每一個人的行為應該從整體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們的共同實行行為未能得逞時,共同犯罪人都應該構成犯罪未遂。例如:甲乙兩人開槍射殺丙,兩人都沒有射中,丙乘機逃走,那麼甲乙兩人的行為都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或者其中數人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其餘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起什麼作用,但是他們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既遂。

2、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與既遂犯

共同實行犯的犯罪中止,情況較為複雜。共同實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實行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並且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放棄犯罪而共同停止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人均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者,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放棄犯罪無效,轉而採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共同犯罪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主動放棄者構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實行犯則構成犯罪未遂。這些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均無疑義。存在爭論的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一人主動放棄犯罪,並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繼續犯罪,但因為力所不及,未能阻止犯罪危害結果的發生,這時對主動放棄犯罪者應如何處理 客觀說認為,犯罪中止以徹底的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為要件。犯罪結果之所以沒有發生,必須是由於其中止行為所致;否則犯罪結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結果沒有發生是其他原因所致,自動放棄犯罪者不能構成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包括了中止,未遂還有既遂,三者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實行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是簡單共同犯罪,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人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其餘的人的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起什麼作用,他們的行為仍然構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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