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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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三種用途內容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的三種用途內容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的三種用途內容是什麼?

用於營利活動與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的情況、進行營利活動了但是涉案金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情況、確實進行了非法經營活動的情況。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構成挪用資金罪的要件內容是什麼?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

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主體相同)。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但對股東本人的挪用行為不宜認定為本罪。

行為物件是單位資金。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註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所主管、管理、經手的單位資金。挪用包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與借貸給他人兩種情況,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等單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在我國挪用資金的行為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而且是行為犯罪,不管是否犯罪的行為是否成功,只要出現怒用資金的行為的就將會被認定為是挪用資金罪。將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來對主要的犯罪嫌疑人處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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