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列表

行賄金額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行賄金額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行賄金額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規定的行賄罪的金額起算點是行賄數額夠3萬元的即構成行賄罪,可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累計下三個人以上行賄,行賄的金額是違法所得,因行賄嚴重影響到了司法公正的,或者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已經有50萬元以上的,行賄數額達1萬元就構成犯罪了。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井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除處罰。

可見,法律上行賄罪的金額起算點分成兩種情況,分別是以1萬元和3萬元作為起算點的。而且,針對行賄罪進行判罰的時候,除了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行賄金額之外,行賄給國家級人民群眾造成的損失,這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之一。

二、如何認定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要準確認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關於行賄類的犯罪,其實不同的主體有該行為的,最終認定構成的罪名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個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話,則涉嫌構成行賄罪。但要是一般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話,則此時是按照單位行賄罪來定罪處罰。

向不同人行賄的數額計算是按照總額來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對於行賄數額達到三萬元以上的,就構成了行賄罪,是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無論如何我們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

TAG標籤:行賄 計算 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