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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款的追繳的部門是什麼?

集資詐騙款的追繳的部門是什麼?

一個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生存下去就要通過集資的手段來讓自己獲得更多的資金來建設自身,擴大自己的勢力,法律上是允許的。但是非法集資通過各種非法手段來騙取投資者的資金,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損失,那集資詐騙款的追繳的部門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集資詐騙

(一)定義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二)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集資詐騙涉案資金由哪個部門負責追繳

公安局(經偵大隊) 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工作管轄下列案件: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條—148條。

(2)走私案,《刑法》第151條—155條。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58條—169條(其中第163條第3款規定的案件由檢察院管轄)。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70條—191條(其中第183條第2款、第184條第2款、第185條第2款規定的案件由檢察院管轄)。

(5)金融詐騙案,《刑法》第192條—198條。

(6)危害稅收徵管案,《刑法》第201條—209條。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第213條—219條。

(8)擾亂市場秩序案,《刑法》第221條—230條。

(9)侵犯財產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職務侵佔案和第272條第1款挪用資金案

在生活中我們要保管好自己的財務,不盲目投資,不輕信投資的高回報,就不會給自己帶來太大的經濟損失,如果自己的資金被騙就叫及時的向公安機關保安,並提供足夠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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