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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詐騙罪未遂能否以犯罪論處?

一、關於保險詐騙罪未遂能否以犯罪論處?

關於保險詐騙罪未遂能否以犯罪論處?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準,保險詐騙罪也不例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取較大數額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把財物騙到手,是詐騙未遂。根據刑法規定,對於一切犯罪行為都要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標準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

二、保險詐騙的常用手段有哪些?

1、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機構投保的標的,實際根本不存在,而是投保人虛構的,投保人謊稱保險標的滅失,騙取保險金,也叫無的空保。

2、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原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金,在事故發生後,故意向保險機構虛構事故發生原因,將事故發生的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內的實際原因隱瞞,重新捏造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內的原因,以此騙取保險金。

3、非保險標的轉化為保險標的。保險標的因受損害而發生損失,保險公司必須賠償保險金。但是犯罪分子常將多個相同種類物中的某一個投保,以節省保險費。當其他相同種類物發生損失時,投保人則移花接木,將非保險標的物代替保險標的物,達到詐騙保險金的目的。

4、重複投保。投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就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個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合同,然後通過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多個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從而獲得總額比實際損失高得多的賠款。

綜上所述,不法分子虛構虛假的保險合同等材料,準備從事保險詐騙的,一定認定為保險詐騙,如果是未遂,也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未遂和既遂其實都是犯罪的形態,只不過在構成要件及量刑處罰上不同,對未遂的犯罪分子,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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