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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抽逃出資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抽逃出資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抽逃出資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值得強調的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採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虛假出資罪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由法院來根據當事人虛假出資的數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不同的涉案金額所認定的量刑情況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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