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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物件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大體一致,具體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犯罪嫌疑人構成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情況下,根據嫌疑人走私的珍貴動物的具體數量及造成的影響,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判處5~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最重的判刑標準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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