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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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和妨害作證罪的處罰分別是怎樣的?

一、暴力取證和妨害作證罪的處罰分別是怎樣的?

暴力取證和妨害作證罪的處罰分別是怎樣的?

1、暴力取證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嚴刑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妨害作證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作證罪的情節輕重怎麼判斷

1、行為動機

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非法實現自己的財產利益的目的,還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合法財產的目的。在前一種情況下,行為的目的並沒有錯,錯的是手段,而在後一種情況下,行為目的和手段都是錯的,違法程度顯然大於前者。

2、實施虛假訴訟標的數額

即行為人希望達到的犯罪目的,訴訟標的數額越大,行為給他人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損失就越大。

3、採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傷害後果

妨害作證罪是一種教唆性犯罪,行為人可能採用暴力、威脅、利誘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採用不同的手段,其教唆的強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應當根據社會倫理上的價值判斷標準及直接對被害人或者間接對社會大眾的損害程度及危險性加以適當的評價。行為強度及危險性越高,罪責就越大。

4、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程度

包括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和司法效率的影響。根據虛假證據是否進入訴訟環節,對司法過程是否已產生影響以及影響的大小等不同情況,可以進一步分為:一是僅有妨害作證行為,但相關虛假證據尚未進入訴訟環節的;二是已經進入訴訟環節,但被鑑別出來,沒有影響到判決的公正性的;三是進入訴訟環節,對相關證據的鑑別和認定花費較長時間和較大司法成本,影響了司法效率的;四是虛假證據未能被鑑別出來,司法機關以之為依據作出錯誤判決的。以上不同情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對司法訴訟活動的影響越大,行為的罪責就越大。

公安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若是採取嚴刑逼供等方式獲取證據,那麼一旦發現嚴刑逼供的行為存在,不僅會導致獲得的證據不具有司法效力,而且相關司法職員會受到刑事處罰。若是辯護律師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期間,幫助犯罪分子銷燬證據,此時就有可能會構成妨害作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