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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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轉賬能認定嫖資嗎?

一、微信轉賬能認定嫖資嗎?

微信轉賬能認定嫖資嗎?

根據法律規定,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均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但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拓展推薦,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取決於兩個前提:

1: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微信平臺上的資訊以電子資料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範圍。

2:第一個是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第二要保證微信的完整性。具體來說,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絡。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簿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或是電子資料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四個途徑。

3:第二個是完整性,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採納。

微信轉賬作為民事訴訟承認的視聽資料與電子資料證據,是有被認定為有違法的行為產生的可能,但同時微信轉賬作為證據也必要查證屬實,且有共同輔佐的真實證據,互相組成連結為證據鏈才可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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