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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初犯情節較輕是否會被免於處罰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初犯情節較輕是否會被免於處罰?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初犯情節較輕是否會被免於處罰

初次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構成犯罪的,要依據犯罪情節處理,如果情節不嚴重,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不予刑事處罰或者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公民個人資訊是如何界定的?

《刑法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公民個人資訊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資訊是不能侵犯的,但是有些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倒賣公民的個人資訊,給公民的生活帶來了一些不安全的隱患,或者被推銷廣告的電話騷擾,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