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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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判刑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為,會擾亂證券交易,造成證券價格異常波動,或者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就涉嫌構成犯罪,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此罪的,單位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