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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怎樣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怎樣處罰

生活中,有些人喪盡天良,為謀取利益,出賣親生子,這種行為肯定不容於法。那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四種情況下出賣親生子女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但是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買賣是相對的,既然有賣,肯定有買。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怎樣處罰?

一、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怎樣處罰

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願,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姦、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後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願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怎樣處罰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雖然出賣親生子的,按照拐賣兒童罪處罰,但是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的,即使收取了少量“營養費”、“感謝費”,依然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您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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