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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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條件是怎樣的?

一、認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條件是怎樣的?

認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條件是怎樣的?

第一,認罪時間必須在當庭,即一審庭審階段。

第二,認罪必須處於犯罪人的自願,而且自願認罪的態度還直接影響從寬幅度。

第三,認罪的程度只要求達到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第四,認罪針對是事實,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當庭自願認罪指的是,犯罪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認定本情節時應當注意;

對於未遂犯從輕和減輕規定

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時要考慮:㈠實行終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重,對其適用的從寬比例就小;㈡未遂行為距離犯罪的遠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越近的,選擇未遂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損害大的,選擇的未遂調節比例要小於造成損害小的情況;㈣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反映其主觀惡性,犯罪意志越堅決,選擇未遂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觀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觀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 、對於從犯的從輕和減輕規定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參與實施的實行行為越多,則對其適用的從寬比例就越小;反之就越大。具體在辦案過程中,法官合理確定從犯的從寬比例,須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㈠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地位越高,其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㈡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㈢是否實施了實行行為。

三 、自首犯罪的法律規定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法官判案時要考慮的因素:

1.投案動機。犯罪分子投案時的動機各有不同,有的是處於真誠悔罪,有的是懾於法律的威嚴,有的是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是在親友規勸下醒悟,有的是被親友送至公安機關等等。

2.投案時間。不同的投案時間或者時機,體現了犯罪認定娥人身危險性不同,也體現了犯罪人的投案行為對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所起的作用大小,應當在確定從寬比例時予以體現。

3.投案方式。犯罪分子是本人主動投案,還是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如實供述,或是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供述其他不同種罪行,是確定從寬比例的重要依據。

4.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有的犯罪分子到案後僅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的則對所有犯罪事實和細節都如實供述。

5.罪行的輕重。對罪行輕重的犯罪人,選擇的自首從寬比例應該小一些,對罪行較輕的犯罪人,選擇的自首從寬比例可以大一些。

6.悔罪表現。對於自首情節所考慮的悔罪表現範圍更廣,要綜合分析投案動機、時間、方式等因素作出判斷。

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