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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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徵用土地罪有哪些懲罰?

一、非法徵用土地罪有哪些懲罰?

非法徵用土地罪有哪些懲罰?

根據《刑法》第410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的賄賂或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汙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汙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的徵用是需要得到國家的認可,如果行為人進行非法的徵用土地那麼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土地管理法,那麼只要一旦構成犯罪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因此,執法人員在對犯罪人員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判決,但前提也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才可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