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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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行為構成賭博罪

什麼行為構成賭博罪

賭博不僅危害了社會的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同時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但仍有許多人想要不勞而獲,認為自己可以通過賭博大撈一把,往往這種想法會造成自己更大的損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事業的,犯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招引他人賭博的、與賭頭有利益勾結,在賭場從事違法工作的或者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的均構成賭博罪。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鄰居鄉親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構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的。

在賭博罪的認定中,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裡的營利是從賭博本身獲得財物的。如果是一些賭博遊戲機以娛樂為目的,只收受門票或者販賣遊戲幣營利,但遊戲機本身的輸贏並不能造成實際的財物營利或損失,則不構成賭博罪。

如果是開設賭場的,則犯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和賭博罪最大的區別在於開設賭場罪認定中,不一定要以營利為目的,如上述舉例的,開設賭博遊戲機門店,只以收受門票或販賣遊戲幣為目的營利,但是縱容或暗示店內玩家可以以遊戲幣交易,並從中抽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只要開設的門店且店記憶體在賭博行為,老闆明知卻不阻止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屬於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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