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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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賠償費用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賠償費用有哪些?

故意傷害罪賠償費用有哪些

一般來說,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等。如果故意傷害的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可能還需要承擔傷殘鑑定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需要承擔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如果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行為人還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受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還可以提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此外,不同的地區,其金額計算標準有所不同。在核對賠償費用數額時,應當根據當地最新的標準進行計算。

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害人應儲存收費單據、發票等材料,證明資金的數額及用途。

二、故意傷害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故意傷害案件做傷情鑑定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鑑定比較疑難,對鑑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鑑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鑑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官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鑑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鑑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鑑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製作《鑑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不同的故意傷害案件,賠償費用也不一樣,而且,故意傷害罪的賠償標準也不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受害人可以在檢察院公訴前跟犯罪嫌疑人協商賠償問題,無法協商處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